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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委托执法暂行办法
2008-07-25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的专利行政委托执法(以下简称:委托执法)工作,切实加强专利保护,提高行政执法能力,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有效打击专利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和《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浙江省专利行政委托执法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委托执法,是指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据《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条件的县(市、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专利违法行为的专利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市县两级专利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和《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展委托执法行动。

第四条         委托执法的执法主体为温州市知识产权局。

县(市、区)专利管理部门申请开展委托执法工作,应向温州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请示。

委托执法双方应签定《专利行政执法委托书》,约定委托执法期限。

执法过程中所用法律文件的印章一律依法加盖温州市知识产权局章或温州市知识产权局专利纠纷处理专用章。

参与执法的温州市知识产权局及县(市、区)专利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必须依法持有专利行政执法证件。

第五条  温州市知识产权局可以委托县(市、区)专利管理部门查处下列专利违法行为:

(一)假冒他人专利行为;

(二)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

(三)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认定侵权成立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生效后,侵权人再次侵犯该项专利权的。

(四)其他违反专利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六条  县(市、区)专利管理部门受托处理专利纠纷案件,应依照《温州市知识产权局专利纠纷处理程序》执行。

第七条  县(市、区)专利管理部门受托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案件应依照《温州市知识产权局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程序》执行。

第八条  接受执法委托的县(市、区)专利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处理专利纠纷,可执行或参与执行下列具体工作:

(一)设立专利纠纷案件受理窗口,在接受专利纠纷案件投诉后,对投诉人的投诉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法定期间内及时受理并立案;

(二)协助案件调查取证;

(三)作为合议组组成成员,参与案件审理、合议;

(四)作为合议组组成成员,参与案件处理决定书或调解书起草、制作;

(五)负责有关法律文书送达。

第九条  接受执法委托的县(市、区)专利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可执行或参与执行下列具体工作:

(一)发现或者接受举报发现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的,应及时受理并立案;

(二)协助案件调查取证;

(三)参与案件查处;

(四)参与处罚决定书起草、制作;

(五)负责有关法律文书送达。

第十条  温州市知识产权局作为委托执法的主体应做好委托执法的监督和指导工作。必要时对受托的县(市、区)专利管理部门的执法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受托部门应自觉接受管理和监督,建立规范的办案制度和台帐制度。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温州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温州市已开展专利行政委托执法试点单位

 

鹿城区科学技术局

瑞安市科学技术局

乐清市科学技术局

平阳县科学技术局

龙湾区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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